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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

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若干规定

添加时间:2015-06-02 16:42:19   浏览次数: 次    【 】   打印   关闭窗口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卫生厅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工作,现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卫生厅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党支部书记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医院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分管部门正职的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正职的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医院纪检组织根据上级纪委和医院党支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与院党政领导沟通谈话;针对医院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综合监察,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支部、医院行政提出建设性建议。

    3、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的,医院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医院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医院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医院改革和发展重大事项、重要干部的任免、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非日常性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纪检委员应参加院长办公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各项改革实施方案,重要经济分配政策;
2、学科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党政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3、业务、管理两支队伍建设,专业职务评聘方案,人才引进;
4、医院年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基建项目和重大修建改造计划、重大设备的采购;
5、医院对外合作和投资等重大事项;
6、医院向上级部门的重要报告或请示报告、院规和条例的出台、中层干部的任免和培养方案、重大的奖励和处分;
7、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8、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严格财经纪律,规范现金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医院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任期内审计和离任审计。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工作。

    四、加强各种出国(境)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出(国)境审批手续。
    1、各种出国(境)活动,包括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访问等,须经院部批准,个人不得私自应邀。
    2、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会议、考察、培训、访问等活动,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1次(参加专业范围内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上发言者除外)。
    3、因公或因私出国考察、学习、出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院长请示、院长审批征得同意后,报行政事务部备案,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4、副院级领导因公或因私出国考察、学习、出差的,应书面向医院党支部书记及院长报告,必要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行政事务部备案,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5、医院党政“一把手”、主持工作的领导,因公或因私出国考察、学习、出差的,须卫生厅领导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五、在工程承包和仪器设备、建筑材料、药品等采购及重大项目经营活动中,不准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信息,不准收受佣金、回扣等各种好处。

    六、医务工作人员对病员或家属馈赠的“红包”应一律当场拒绝,确难以拒绝的,必须在1周之内交到医院纪检组织。收受的礼品、礼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由医院纪检组织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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